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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公告
 
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网上备案系统申请

 

1、申请

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网上备案系统申请,网下需准备以下材料: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进口化妆品验收制度、缺陷化妆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包括仓库平面图和租赁合同);

(6)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上述材料盖章后的电子扫描件(工商执照等证件以及仓库租赁合同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无需盖章)由企业统一打包后(压缩包名称为“化妆品收货人首次申请-企业全称,包内每份文件标注名称”)发送至食品处邮箱bjciqshipin@126.com

2、审核

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认为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货物存放场所卫生状况;货物进口和销售记录;货物入库出库记录等。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人通过“名单名录”(地址:位于本网站首页右侧“企业服务平台”)中《北京地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已备案登记企业名录》查询备案号。

五、备案之后的监督管理

(一)备案通过之后,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当做好化妆品销售记录(纸质或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诚信管理和年审的依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当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的经营种类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5),发送至食品处邮箱bjciqshipin@126.com。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发生变化的,还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电子扫描件至食品处邮箱。

(三)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检验检疫。

(四)收货人存放进口化妆品的场所须符合“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附件6)。

(五)年审须知:请化妆品收货人于每年11月1日至来年1月31日将年度情况汇总表(附件7)以及最近1年的销售记录(附件4)发送至食品处邮箱;必要时食品处将派员赴收货人的货物存放场所现场检查。

 

杨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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