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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地区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地区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检办检〔2016〕26号

 

各分支机构、各处室:

为加强北京地区进口仿真饰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进口秩序,促进进口贸易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地区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6年3月25日,经2016年第一次局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北京地区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地区进口仿真饰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进口秩序,促进进口贸易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北京局”)对北京地区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71章节的贱金属制仿首饰的进境商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口仿真饰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北京局对北京地区进口仿真饰品以批批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和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检验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

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仿真饰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到货目的地所在分支机构负责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检验管理

第五条  进口仿真饰品报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应当提供《进口饰品产品质量符合性声明》(见附件1)及所需技术资料。

第六条  进口仿真饰品检验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对进口仿真饰品实施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进口仿真饰品的品质实施批批检验,抽取的样品应当送北京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

(二)施检人员对进口仿真饰品实施检验时应当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

第八条  对进口仿真饰品抽取样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报检批中同一材质或者同一品种为一检验批。同一报检批中每个检验批应当至少抽取1个样品;

(二)同一报检批中既有穿刺皮肤的仿真饰品又有接触皮肤的仿真饰品时,优先抽取穿刺皮肤的仿真饰品,或者各自抽取代表性样品,按照《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GB 28480-2012)检测结果分别代表各自的结果;

(三)抽样时应当从每一检验批中按颜色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且克重应满足实验室的检测要求。

第九条  抽样时,分支机构应当出具《抽/采样凭证》,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第十条  检测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完成后,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送样分支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进口仿真饰品品质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的,该检验批判定为合格,品质不合格的进口仿真饰品,实施销毁或退运。实施销毁的进口仿真饰品由各分支机构监督销毁,并保存影像资料。实施退运处理的进口仿真饰品依据相关要求完成退运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进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境的仿真饰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进口仿真饰品,免予检验。

第十三条  对于非贱金属材质的进口仿真饰品免予检验。

第十四条  根据进口仿真饰品收货人的申请,检验处按照《北京进口仿真饰品质量预评估工作要求》(见附件2)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进口仿真饰品质量预评估工作,并确定通过预评估企业进口仿真饰品采取验证放行的比例。

检验处可以根据检测情况、产品风险及其他检验检疫信息等因素动态调整采取验证放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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