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单位
 
  进出口代理import&export agency
 
ATA手册办理/Processing trade, Handling of ATA handbook

北京嘉信恒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免费咨询电话:400-060-8160

销售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东区C3-6栋 
电话:010 84502741 / 84502841 / 64586191 / 64586192 
传真:010 84502814    邮编100024

 

操作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顺平路566号航城广场B409室   
电话:86 10 53269223 / 53269224/53269225   
传真:86 10 53269225      邮编:101312

网址: www.bjcentralunion.cn

ATA单证册

ATA单证册是一份国际通用的海关文件,它是世界海关组织为暂
准进口货物而专门创设的。世界海关组织于1961年通过了《关于货
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其后,又于1990年通过了《货
物暂准进口公约》,从而建立并完善了ATA单证册制度。截至到目
前,已有62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ATA单证册制度,75个国家和地区接
受ATA单证册,每年凭ATA单证册通关的货物总值超过了120亿美元。
ATA单证册已经成为暂准进口货物使用的最重要的海关文件。
 ATA单证册适用的活动
ATA单证册制度为暂准进出口货物建立了世界统一的通关手续,
使暂准进口货物可以凭ATA单证册,在各国海关享受免税进口和免予
填写国内报关文件等通关便利,因此,ATA单证册又被国际经贸界称
之为货物护照和货物免税通关证。ATA单证册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促
进产业专门化、工业现代化,加快国际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加强
世界各民族间文化的认知和融合,促进各国政府和民间的交往与合
作。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凭借便利的货物临时进出口手续,外贸公
司、企业可以建立和巩固与外国商业伙伴的合作,增强产品在国际
市场上的影响,以利在全球贸易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ATA由法文Admission Temporaire与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
的首字母组成,表示暂准进口,从其字面可知,使用ATA单证册的货
物有别于普通进出口货物,这类货物在国际间流转时,其所有权不
发生转移。
 

  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由各国担保商会负责,每个国家只能有
一个担保商会,担保商会有权指定多个国内出证机构,并对下属出
证机构签发的ATA单证册承担担保责任。国际商会国际局负责对世界
范围内ATA单证册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我国于1993年加入了《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
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和《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自1998
年1月起,我国开始实施ATA单证册制度。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
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
出证和担保商会。负责我国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工作。
去一个国家使用的ATA单证册中包括绿色的封面和封底、黄色
    和白色存根联、黄色的出口和复进口报关单,白色的进口和复出
    口报关单各一张,如需过境还包括两张蓝色的过境报关单,因此,
    一份ATA单证册至少应由6张彩色报关单组成。如果货物拟去更多
    国家使用,彩色单的数目相应增加。

      如外国进口地或进境地海关以货物的复出口或复出境期限加以
    限制,此时货物必须在该期限前复出口或复出境,否则将会引起外
    国海关的索赔。

当我们从事国际间商贸、文化、科技交流活动时,需要将货物
临时从所在国运出到目的国,完成货物的使用目的后,再运回原所在
国,这一过程要从事一系列的通关活动。把货物运出所在国,称为
临时出口活动;货物在运往目的国的途中需经过第三国,称为过境
活动;货物进入目的国,称为临时进口活动;货物运出目的国,称
为复出口活动;运回原所在国,称为复进口活动。海关当局根据国际
公约和国内有关法规准许临时进口或临时出口,称为暂准进口或暂准
出口。 对货物所有人来讲,在上述通关活动中,暂准进口活动是核
心。因为,货物只有被暂准进口后,持证人才有可能开始商贸及其
它交流活动或完成某项专业任务,达到货物预期的使用目的。从通
关方面来讲,暂准进口活动涉及到的问题多,手续复杂,各国对暂
准进口的条件,暂准进口的货物范围等又各有规定。因此,为建立
统一的暂准进口制度,适用上述各种活动,便产生了便利暂准进出
口活动的ATA单证册制度。
 

一.暂准进口活动
ATA单证册制度适用于货物(包括运输工具)从一国暂准进口
尔后又从该国复出口的所有临时进口活动,这表示对任何暂准进口活
动均可使用ATA单证册进行通关,只要:
1.ATA单证册的签发国是《ATA公约》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的
   成员国;
2.ATA单证册符合《ATA公约》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规
   定的条件;
3.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所有人满足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
4.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在进口国的缔约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5.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在暂准进口终止时易于鉴别;
6.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7.符合禁止或限制进口要求。
 

二.暂准出口活动
ATA单证册制度的主要宗旨是便利暂准进口,但它也适用缔约
方本国的暂准出口,适用条件由缔约方海关决定。ATA单证册适用
暂准出口货物,对海关和持证人都有好处。为此目的,ATA单证册
包括出口报关单和复进口报关单。公约管理委员会建议,如果目的
国按公约和国内法规接受暂准进口使用ATA单证册,出口国应接受
该单证册替代本国的出口报关文件,即使:
1.出口国不接受所进行的暂准进口活动使用ATA单证册;
2.在国内法规里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按其它国家暂准进口的便利给
   予暂准出口便利。
 

同时委员会确认:
1.出口国海关为出口目的接受ATA单证册,不保证该单证册在进口
   国暂准进口的有效性;
2.出口应遵守某些特别要求,如外汇管制、出口许可证等,ATA单
   证册不能代替这些特别要求;
3.ATA单证册还可以用于货物复进口回最初出口国。

    由于ATA单证册签发国担保机构的担保仅涵盖了在进口国关境内
可能产生的进口各税和其它税费,如果暂准出口货物没有复进口,且
需征收出口税的,由海关直接向持证人追索。
 

三.过境活动
货物(包括运输工具),在到达目的地前,经常需要通过第三
国或在进口国境内转关。过境是指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按规定的条
件通过一国境内,从该国的一个海关入境运至该国另一个海关出
境。转关指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本国关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办理
海关手续,或在入境地已办理海关手续,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
按《ATA公约》规定:ATA单证册只适用过境货物,每一缔约方可接
受ATA单证册中的过境单证办理海关手续。而《伊斯坦布尔公约》
项下的ATA单证册不但适用过境,而且适用转关,扩大了ATA单证册
适用范围。我国即加入了《ATA公约》也加入了《伊斯坦布尔公
约》,但我国海关关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中规
定:对于需经进境地海关运至其它设关地点海关办理手续的ATA单证册
项下货物,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转关手续,对过
境货物,海关凭ATA单证册中过境单证办理进出境手续。这表明,
我国只接受过境活动使用ATA单证册。
 

  显然接受过境或转关货物使用暂准进口单证将便利海关和持证
人,但缔约方是否接受过境或转关活动使用暂准进口单证,由其自
己决定,公约没有强制性规定。在开始实施ATA单证册制度前,缔
约方必须将对此问题的决定通知世界海关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将通
知公约各成员国。实际上,除克罗地亚、芬兰、印度、爱尔兰、
马耳他、毛里求斯、塞内加尔、土耳其外,其它公约成员国都接受
《ATA公约》项下的过境活动使用ATA单证册。
 

  已通知接受过境或转关运输使用暂准进口单证的缔约方,在货
物满足一般条件时,有义务接受暂准进口单证替代本国的相关单
证,而不论目的国是何国,和是否接受该用途货物使用ATA单证
册。反之,目的国或过境国也不应以货物在所经过的国家未作过境
签注为由拒绝接受ATA单证册。在一国未作过境签注不影响单证册
在另一过境国或临时进口国的效力。因为,只要ATA单证册是有效
的,它所提供的担保对上述活动均有效。而这种有效性与过境国是
否对ATA 单证册中的过境单证进行了签注及目的国是否接受无关。
ATA单证册的有效性仅取决于签发国是否是《ATA公约》和/或《伊
斯坦布尔公约》的缔约国,缔约国担保机构是否是国际联保系统的
成员以及缔约国海关是否在单证册上做了签注。
 

四.邮运货物
由于海关对邮运货物的监管与携带和托运货物不同,通过邮运
临时进口货物是一类特殊的临时进口活动。考虑到接受ATA单证册
用于邮运货物,可能给海关带来不适当管理负担,这样违背ATA单
证册制度的宗旨。因此,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有权对是否接受
ATA单证册用于邮运货物提出保留,缔约方无论接受还是不接受,
必须通知世界海关组织。实际上,成员国中很多国家不接受邮运货
物使用ATA单证册,如:美国、英国、南非、马来西亚等。

接受ATA单证册的国家和地区
亚洲:

韩国 黎巴嫩 马来西亚 日本 蒙古 斯里兰卡      

泰国 土耳其 香港 新加坡 以色列 印度 中国
 

 

欧洲:

爱尔兰   爱沙尼亚   安道尔   奥地利   白俄罗斯

保加利亚 比利时 冰岛 波兰 丹麦 德国 法国

芬兰   荷兰   捷克   克罗地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罗马尼亚   马耳他   马其顿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塞尔维亚   塞浦路斯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希腊   匈牙利   意大利   英国

 

 


美洲:

加拿大    美国

 

 


非洲:

阿尔及利亚  科特迪瓦  毛里求斯  摩洛哥  南非

塞内加尔  突尼斯   直布罗陀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ATA单证册适用的货物范围
ATA单证册适用的货物范围包罗万象,按用途区分主要有以下几
种:
 

1. 供展览会、交易会或类似场合使用或展出的货物
2. 各类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设备
3. 商业样品、集装箱、包装物料等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货物
 

4. 科研设备、教学用品、海员福利用品及其他与科教、文化活动有关的货物
5. 参加境外体育比赛、表演和训练所需的体育用品及其它物品;赴境外观
光、求职、学习、参加会议所需的个人物品。
6. 参加境外的文化、宗教或专业聚会等活动所需的图片、照片、 社影作品、
艺术品、印刷品,免费播放的音像制品;旅游广告材料
7. 边境地区自然人或法人为完成农业、林业、养鱼业的工作,以及为修理、
制造、加工目的所需的非商业性质的物品。
8. 运输工具
9. 为慈善目的进出口的货物
10.与制造活动相关的纸版、印版、图版、图纸、模型等类似物品
11.动物
 

    从种类区分,通常使用ATA单证册较多的货物包括珠宝、服装、工
业机械或设备、通讯设备、各类测量设备、计算机、摄影和音响设
备、舞台道具、医疗诊断设备、体育器材、动物、集装箱、包装物
料等等。
 


    ATA单证册不能代替许可证和配额,如果进口国要求,持证人应事
先准备相关文件。

ATA单证册提供的便利
1.简化通关手续
持证人使用ATA单证册后,可无需填写各国国内报关文件,并免
纳货物进口关税的担保,从而极大地简化了货物通关手续。
 

2.节约通关费用和时间
ATA单证册由持证人在本国申请,从而使持证人在出国前就预先
安排好去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海关手续,无需在外国海关办理其它手
续或交纳其它费用,并可以确保快捷通关。
 

3.降低持证人风险
使用ATA单证册,持证人无需为向外国海关交纳进口各税的担保
而携带高额外汇出国。
 

4.ATA单证册可以重复使用
ATA单证册的有效期为一年,其项下的货物可以在有效期内凭同
一单证册在本国多次进出口,去多个国家海关办理暂准进口货物的
进出口报关,并在多个国家过境通关。
 

5.适用对象广泛
从事商务活动人员、各行专业人士以及贸易、教育、科学技
术、文化体育交流活动的机构,均可受益于ATA单证册。例如,会议
代表、销售人员、参展厂家、广播电视台、演艺团体、记者、医
生、科研人员、旅游者等各界人士及相关机构均可为其所使用的货
物或设备申办ATA单证册。
 

6.报关灵活
持证人本人或持证人的职员,以及有持证人授权委托书的国内
外报关代理、外国贸易伙伴或其它人员均可持ATA单证册在国内外海
关办理报关手续。
去一个国家使用的ATA单证册中包括绿色的封面和封底、黄色
    和白色存根联、黄色的出口和复进口报关单,白色的进口和复出
    口报关单各一张,如需过境还包括两张蓝色的过境报关单,因此,
    一份ATA单证册至少应由6张彩色报关单组成。如果货物拟去更多
    国家使用,彩色单的数目相应增加。

      如外国进口地或进境地海关以货物的复出口或复出境期限加以
    限制,此时货物必须在该期限前复出口或复出境,否则将会引起外
    国海关的索赔。

ATA单证册
白色进口报关单和复出口报关单
在国外进口和复出口时分别使用白色进口报关单和复出口报关单。
按要求在凭证中列明须由持证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填写的内容,如暂
准进口货物的项号,报关地点,日期等,然后将单证册提交进口地或
复出口地海关关员,海关关员在存根和凭证上分别签注盖章,并撕下
凭证存档。
蓝色过境报关单
过境报关单用于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国内转关或过境第三国
。过境时应在两张蓝色报关单上同时列明过境货物项号,将单证册
提交进境地海关关员,海关关员在存根上列明过境货物项号,在两
张关单上签注盖章后撕下第一张凭证存档,出境时出境地海关关员
在第二张报关单上签注盖章后撕下第二张凭证。
白色进口报关单和复出口报关单
在国外进口和复出口时分别使用白色进口报关单和复出口报关单。
按要求在凭证中列明须由持证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填写的内容,如暂
准进口货物的项号,报关地点,日期等,然后将单证册提交进口地或
复出口地海关关员,海关关员在存根和凭证上分别签注盖章,并撕下
凭证存档。
黄色出口报关单和复进口报关单
货物从中国出口和复进口中国时分别使用黄色出口报关单和复进口报关单。
按要求在凭证中列明须由持证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填写的内容,如暂准出口

货物的项号,报关地点,日期等,然后将单证册提交出口地或复进口地海关,
海关关员在存根和凭证上分别签注盖章,撕下凭证存档。
申办程序
1、申请资格:
ATA单证册的申请人是居住地或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货物所有人或可自由处分货物的人。
 

2、受理机构:
申请人应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法律事务
部ATA处或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地方分支机
构出证部门申请单证册。(签证机构详细信息请在“有关我们”中查询)
 

3、ATA单证册的申办程序:
(1)填写申请表,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
     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法人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的复印件。
(2)填写货物总清单。
(3)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者
     中国贸促会认可的书面保证。
(4)缴纳ATA单证册申办手续费。
 

4、备注:
向中国国际商会申请办理ATA单证册的申请人在填写好申请表及
货物总清单后,须将上述两份文件发送到中国国际商会ATA处的电子
邮箱
atachina@ccpit.org。申请人也可通过本网站在线申请系统提供相关
信息。
 

  中国国际商会ATA处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后将进行核查,
然后根据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出具付款通知。申请人须按照付款通知上的金
额及其在申请时所选择的付款方式交付款项,并将申请表、货物总清单、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原本复印件及商会所需其他文件在出证前送达中国
国际商会ATA处。

自申请手续完备之日起,中国贸促会将根据申请人的预计离境
日期尽快签发单证,加急出证时间最短为2个小时。
货物总清单的填写
货物总清单是ATA单证册的主要部分,必须详细填写,以
确保顺利通关。总清单应用中英文打印填写,如总清单超过一
页,请使用续页。单证册一经签发,就不能在总清单上做任何修
改或增添,总清单上所列货物也不能再进行更换。
 

  在总清单最后一项货物下打结束线,并在第三栏,第五栏横线
下填入货物的总数量和总价值。在第二栏横线下用英文表述货物总
价值。 (如第五栏货物总值为RMB21,500.00,则英文表述为
SAY:TOTAL VALUE IN RMB IS TWENTY - o¬nE THOUSAND FIVE
HUNDRED onLY)
 

    详细填写说明及货物总清单范本可在“文件下载”栏中下载,
供申请人参考。
1、 基本手续费
ATA单证册的基本手续费包括货物去一个国家所需要的整套通
关文件的基本费用,以人民币计算。
 

1、基本手续费收费 面议


2、 附加费
货物所去的国家在一个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国家,需增交基本
手续费20%的附加费。
 

3、 保险费
货物在暂准进口国或过境国未按要求复出口时,国外海关将对
单证册提起索赔,如该索赔确证合理,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作
为担保商会必须向外国海关赔付。为了确保持证人在申请ATA单证
册时提交的担保在索赔发生后能顺利执行,同时防范如进口国税率
变动等因素所带来的风险,保证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为单证册
支付的赔款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偿付,持证人应交纳单证册保险费。
该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承保。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以人民币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包括50
万元人民币)的,保险费率为0.3%;货物总价值在50万至100万元
人民币之间(包括1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费率为0.22%;货物
总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费率为0.18%。
 

  (2)如持证人提交的担保是押金或银行保函,则保险金额为
货物总价值的20%。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即货物总值×20%
×保险费率。
 

  (3)如持证人提交的担保是书面保证,则保险金额为货物总
价值的20%加上书面保证的金额。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4、 其它费用
签证机构和代办机构应申请人要求提供其它服务的费用,如邮
寄费、加急费等。
提供担保
ATA单证册既是货物报关文件,也是进口各税及其他费用的担保
凭证。当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在暂准进口国被卖、被赠、被窃或因其
他原因没有复出口,需要支付进口税费时,ATA单证册担保商会需要
承担向进口国海关交纳税款的义务。因此,申请人需要向签证机构
提供货物进口税费的担保。
 

  担保形式可以是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者中国贸促会认
可的书面保证。担保金额为货物进口各税总额的110%。担保期限最长
为自ATA单证册签发之日起33个日历月。
 
    担保费率表可在“文件下载”栏中下载。
相关规定
1.ATA单证册不能代替许可证和配额。如果进口国/地区有这方面的
  要求,请事先做好准备。
                                                    
2.在某些国家/地区, 指定海关接受ATA单证册,持证人应预先确认
  拟通关的海关是否有权办理ATA单证册业务。
                         
3.每份单证册都是为了某一类特定的货物签发的。实施ATA单证册制
  度各成员国/地区接受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范围不同,一份单证册
  只能进入接受该单证册项下货物的国家/地区。
     
4.如果ATA单证册被窃或丢失,持证人应立即同中国国际商会联系,
  办理单证册补签手续。
   
5.如果你在国外使用单证册时遇到问题,请参照实施ATA单证册制度
  各成员国/地区担保商会的名称和地址,与有关机构联系,以取得他
  们的帮助。
   
6.为尽量减少向国外海关支付进口各税的风险,持证人在使用ATA单
  证册时如遇到问题,请尽早书面通知中国国际商会。
 
7.为方便国外报关,请根据通关次数为授权代表准备相应份数的授
  权委托书,海关可能将其随凭证一起保存。

 

北京嘉信恒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免费咨询电话:400-060-8160

销售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东区C3-6栋   
电话:010 84502741 / 84502841 / 64586191 / 64586192 
传真:010 84502814    邮编100024

 

操作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顺平路566号航城广场B409室   
电话:86 10 53269223 / 53269224/53269225   
传真:86 10 53269225      邮编:101312

网址: www.bjcentralunion.cn

京ICP备10005151号 京工网安备:110105007441 联系方式:010-84502741/2841,010-64586191/92
版权所有:北京嘉信恒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青梅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