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单位
 
  进出口代理import&export agency
 
加工贸易/Agent for art business and approval

北京嘉信恒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免费咨询电话:400-060-8160

销售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东区C3-6栋  
电话:010 84502741 / 84502841 / 64586191 / 64586192 
传真:010 84502814    邮编100024

 

操作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顺平路566号航城广场B409室   
电话:86 10 53269223 / 53269224/53269225   
传真:86 10 53269225      邮编:101312

网址: www.bjcentralunion.cn

(一)加工贸易企业资格认证
(1)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取得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方法:由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到加工厂进行验厂,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 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下载网址:
       
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
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2) 经营企业资格认证
企业需先到我委领取加工贸易资格确认函并提供以下资料:
有代理权的进出口企业 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1.《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调查表》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调查表》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凭确认函到外经贸部EDI北京代表处办理加工贸易入网手续。
EDI北京代表处地址:北京市崇文门新世界大厦南楼609房间
联系电话:67081512


(二) 正常加工贸易
经营企业取得加工贸易资格认证后,通过网络传输申报资料,经批准同意后,带以下文件和材料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 《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1份 (从申报系统中打印);
2. 《进口料件清单》、《出口制成品清单》和《成品对应单耗情况》各1份(从申报系统中打印);
3. 进出口合同2份(主要条款译成中文);
4. 与加工厂签定的加工协议2份( 自己加工除外)。
5.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合同变更
企业在核销期内通过网络传输变更数据,经我局批准同意后,带《加工贸易变更申请表》(从申报系统中打印)及有关变更材料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 撤销合同
企业带撤销申请(说明撤消原因)及相关资料直接到我局申报大厅办理。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保税进口料件内销
    企业在核销期内通过网络申请内销并带以下材料直接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1. 内销申请报告(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及转内销原因)并         加盖公章;
2.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3. 《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4. 进口料件内销清单;
5. 出口合同终止协议;
6. 涉及进口许可证的内销保税料件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并将许可证名称及证号填在内销申请表第13栏内销原因内。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核销
1. 企业在海关核销后方可通过网络向我局申请核销。
2. 企业通过网络将要核销的数据上报至我局,并带海关的企业合同执行情况登记本核销页的复印件,直接到我局申报大厅办理核销。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七) 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申请进口不作价设备需带以下资料(一式三套):
1. 进口不作价设备申请书(说明进口理由、用途并附不作价设备清单);
2. 进口不作价设备合同(协议)书(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即: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设备清单);
3. 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申请表》、《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清单》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不作价设备进口后,企业每年应向我局书面汇报该设备使用情况,并附上正在进行的加工贸易合同。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 审批期限

手续齐备,审批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请企业提前安排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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