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进境(含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类)检疫审批
办理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办理时间:每周二、四下午 13:30-16:30
办理地点: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务大厅7号窗口
咨询电话:010-58619067、58619060(传真)
办理指南:
一、许可条件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进口肉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见质检总局官方网站)的要求;申请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口肉类企业资格认定,获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以列入《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名单》(见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为准。
(五)进口水产品必须列入《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的水产品品种》目录,来源国家需要列入《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 》,境外生产企业需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境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名单》(见质检总局官方网站)。
二、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网上申请程序
(1)办理电子钥匙:通过信城通网站www.itownet.cn申请电子密钥,在首页右侧“客户服务”栏中,点击“电子密钥申请流程”,根据流程完成相关步骤。
(2)办理电子钥匙注册登记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企业领取电子钥匙后,须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做属地注册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后方可正常使用。电子钥匙注册和企业备案同步一次完成,需要提供的材料见“四、提交材料清单”。
2.网上申请
除特许审批物外,均采用网上申请形式,通过电子密钥登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http://capq.eciq.cn)进行申请,在网上填写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说明见附件1),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见“四、提交材料清单”)。
3.书面申请
特许审批物均采用书面申请形式,不接受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并提交纸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5个工作日内提交随附材料(见相关法规文件)。
4.注意事项
(1)凡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产品(见附件2),须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的单位。
(3) 网上申请时所填申请日期与进境日期须间隔至少20个工作日。
(4)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① 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② 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③ 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二)受理
网上申请完成并提交有关随附材料后,初审机关开始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此时限内)做出初审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初审合格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申请初审不合格的,将在网上否决申请。
(三)审批(终审)
国家质检总局最终做出是否批准决定。全部流程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出证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申请单位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务大厅7号窗口领取许可证。
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将许可证寄给相关单位。
三、许可证的管理和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
2.退运货物及特许审批等,有效期内一次有效。
(二)《检疫许可证》核销
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许可证的,受理报检部门将在《检疫许可证核销表》上进行书面核销,同时在网上进行许可证电子核销。
(三)《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证将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初审机构可提请国家质检总局终止已签发的许可证的使用。
(四)申请和领取新证
进口肉类产品的申请单位许可证实际使用数量超过批准数量75%以上,或离有效期截止日在25日以内时,方可办理同种产品下一次许可证申请;进口非肉类产品的申请单位根据仓储、加工能力和前次《检疫许可证》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受理新的申请。须在上一份《检疫许可证》已用完或虽未用完但剩余部分已过期后,方可领取新证。
(五)有效期内未使用或使用严重不足
凡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而导致《检疫许可证》作废的,该申请单位自上一份《检疫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提出该种产品新的《检疫许可证》申请。
凡在有效期内使用《检疫许可证》许可的数重量严重不足的,新申请时将酌情减少许可数量或不予许可。
(六)禁止买卖或者转让
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七)无检疫许可证的处理
入境货物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八)补办审批
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申请补办检疫审批。
四、提交材料清单
1.电子钥匙注册暨企业备案时需要携带电子钥匙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申请表》
(2) 申请单位的介绍信;
(3)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 申办企业取得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通过页面截图;
(8) 企业法人、申请人员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电子钥匙注册和企业备案完成后,办理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9)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10) 从同一口岸入境的同一产品取得的前一次许可证(含核销表),如前一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且未使用完毕的,可提供复印件。
(11) 肉类产品和水产品的许可证申请单位为指定/备案存放冷库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许可证申请单位非指定/备案存放冷库的,申请时须随附与指定/备案存放冷库签订的存储协议。
(12) 加工、存储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13) 加工、存储场所平面图、局部和全景图片。
(14) 加工、存储场所考核报告。(由我局赴现场考核人员出具)
(15) 巴氏杀菌乳、生乳及生乳制品需提供产品及其加工工艺介绍。
(16) 燕窝需提供进口燕窝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内收货人备案证明。
(17) 肠衣需要提供来料加工合同。
注:
(1)以上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方生效,如有需要,申请企业须提供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比对核查。
(2)电子钥匙激活和企业备案成功后,如企业资料未发生变更,每次新申请许可证时根据产品不同只需提供(9)、(10)、(11)、(12)、(13)所列文件即可。
(3)企业备案资料发生变更的,需要携带变更后的资料复印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务大厅7号窗口办理资料变更,不及时变更有关资料,可能导致所申办的许可证无效。
(4)办理电子钥匙延期的,需要携带电子钥匙和新的序列号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务大厅7号窗口办理。